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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资料带到竞争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信息编号:20387 查看次数:1238
发布时间:2012/9/29 10:53:08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9 10:53: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您所说的公司的核心的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条件,可以视为商业秘密;而这名员工曾经和您签过保密协议,又将您公司的商业秘密带到另一公司使用,则他的行为侵犯了您公司的商业秘密。具体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看他给您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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