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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应作如何处理?信息编号:20378 查看次数:1109 发布时间:2012/9/29 10:01:40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9 10:01: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它的运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根据此规定,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宣布其当选结果无效;②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③用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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