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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作为经营者必须承担哪些义务?


信息编号:20370 查看次数:978
发布时间:2012/9/29 9:52:10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9 9:52: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作为经营者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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