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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信息编号:20368 查看次数:1031
发布时间:2012/9/29 9:47:29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9 9:47: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和城市妇女一样受法律保护。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11项禁止的行为,这就是: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6)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7)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8)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9)禁止卖淫、嫖娼;
      (10)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11)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财产权益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两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控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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