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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信息编号:20325 查看次数:2486 发布时间:2012/9/28 9:24:44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8 9:24: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都可以构成。主观方面只要求故意,不强调动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上为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行为。所谓“隐匿”是指将他人的信件秘密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毁弃”是指将他人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或者抛弃,目的同样是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私拆”是指未经收件人许可,私自开启他人信件。这里的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老师、同学、朋友、邻居等。个人和单位,认识的和不认识的,只要不是自己的信件,都不能私自开拆。这里的信件不仅是指有信封的书信,还包括明信片、贺年卡、电报等。只要具有信件的外观并交送邮局递送的信件,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通过私人传递的信件和便条不能构成本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以“情节严重”为程度条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1)多次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2)因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贻误收件人重大事项的;(3)因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的。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不具备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校规校纪的处理或者是行政处分。违法性较重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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