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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如何处罚?信息编号:20314 查看次数:1340 发布时间:2012/9/28 9:12:23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8 9:12: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61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有多种形式,其形式和危害程度不同,处罚方式也不同。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书刊一百册以上,光盘一百张以上,录音、录像带一百盒以上的;(2)制作、传播宣传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3)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晶,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述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者除了具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目的外,有的还抱有政治目的和其他邪恶目的,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几条法律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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