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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


信息编号:20261 查看次数:1035
发布时间:2012/9/27 10:03:44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7 10:03: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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