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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否要求养子女支付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信息编号:20235 查看次数:827 发布时间:2012/9/26 16:04:49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6 16:04: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审查,如果相互关系确实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当然会予以支持。而且法律也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本案的情况,李大娘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可以予以支持,对于李大娘要求支付其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支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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