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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一周,才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局?


信息编号:19850 查看次数:2591
发布时间:2012/9/11 11:27:42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1 11:27: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l)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公民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权利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对于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公民在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除了上面所列三种情况之外,公民要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只有是该犯罪嫌疑人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现的,才有权扭送。所以。公民不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一周,才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局,而只能够向公安局报案,交由公安局处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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