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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是由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吗?


信息编号:19603 查看次数:1232
发布时间:2012/8/13 14:03:24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3 14:03: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管理人不是由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其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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