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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信息编号:19592 查看次数:3676 发布时间:2012/8/10 14:49:53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0 14:49: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药品广告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广告,对其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广告法》第14条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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