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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广告中可以冠以“国家级”称号吗?


信息编号:19591 查看次数:1310
发布时间:2012/8/10 14:49:01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0 14:49: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我国<广告法>第7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为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此外,任何产品或服务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应当被禁止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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