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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能否代位行驶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代行合伙事务?


信息编号:19585 查看次数:1334
发布时间:2012/8/10 14:44:05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0 14:44: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合伙企业的收益关系到每一个合伙人,如果他人未经允许代替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给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利益带来损失,因此法律禁止他人代行合伙事务。由此可见,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更不可代行合伙事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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