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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事务约定了分别执行,那么,超越约定工作权限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信息编号:19584 查看次数:1370
发布时间:2012/8/10 14:43:17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0 14:43: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事务可以约定分别执行,如甲负责业务,乙负责财务。如果负责财务的乙与另外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合同是有效的,换一句话讲,就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外部人的效力,其合伙企业内部怎么规定,是自己的事情,如果合伙人之间存在异议,应该在合伙人内部协商解决。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的执行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如果发生争议,合伙人可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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