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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谁负责?


信息编号:19574 查看次数:1279
发布时间:2012/8/10 14:27:15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0 14:27:1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分立后,不仅原有各项权利转移给分立后的公司,而且原有的债务也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分立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具体分担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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