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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是自己的事,可以不通知债权人吗?信息编号:19572 查看次数:1578 发布时间:2012/8/10 9:31:00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0 9:31: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有的公司怕公告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公告;有的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还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但不论何种原因,公司合并前都应进行公示,不能不对债权人进行通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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