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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东出资的汽车没有过户,而汽车在车祸中已经基本损毁,该汽车应为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各个出资人应当怎么办?


信息编号:19554 查看次数:1521
发布时间:2012/8/10 9:14:17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0 9:14: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出资的汽车没有过户给公司,是不合法的。我国《公司法》第29条规定: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般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成立之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向企业的开户银行发送账户金额询证函,然后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出资的真实性。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时,汽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就会产生争议。那么,此时,出资人应当就其汽车进行补充验资并登记,虽然现在汽车在车祸中已经基本损毁,但汽车损失有保险公司理赔,其他出资人可以就保险费、事故对方赔偿汽车的费用等充抵汽车,就其金额进行补充验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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