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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过程中,创立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信息编号:19548 查看次数:1608
发布时间:2012/8/10 9:05:24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1:33: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此外,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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