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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信息编号:18650 查看次数:1255 发布时间:2012/7/4 10:03:09 最后更新时间:2012/7/4 10:03: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除了法定的无效事由之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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