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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信息编号:18629 查看次数:1460 发布时间:2012/7/2 14:28:09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1:42: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教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和《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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