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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和证券公司进行合作的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客户能否就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信息编号:18618 查看次数:1501 发布时间:2012/7/2 14:08:16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2:30: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可以。根据《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职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l)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证券公司及其职员因为上述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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