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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股民是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信息编号:18614 查看次数:1404 发布时间:2012/7/2 14:03:51 最后更新时间:2012/7/2 14:03: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虚假陈述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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