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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哪些内容?


信息编号:18612 查看次数:1388
发布时间:2012/7/2 14:01:19 最后更新时间:2012/7/2 14:01:1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上市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载有法定内容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内容包括: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度报告,具体内容包括:①公司概况;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予以公告,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要影响;④公司发生,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⑦公司的重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⑧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参见(证券法)第64条和第67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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