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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券商操作失误而致配股未能成交,能否索赔?


信息编号:18609 查看次数:1265
发布时间:2012/7/2 13:56:42 最后更新时间:2012/7/2 13:56: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能。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任何公民或组织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都应承担民事责。上市公司股东认购配股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论券商故意还是过失(包括交易传输系统管理或维修不善),致使股民下达的配股委托来实施或来成交,都应赔偿股民因配股来成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大致为配股上市首日开盘价与可配股股数的乘积,扣减配股所需款数。此外,若券商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券商有过错。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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