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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核定纳税定额?信息编号:18507 查看次数:1491 发布时间:2012/6/26 11:30:13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3:15: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l)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经营额申请核定表。(2)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3)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4)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的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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