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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应如何缴纳相关税收?


信息编号:18504 查看次数:2037
发布时间:2012/6/26 11:26:04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3:15: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增值税:对于以实物存货(境内外资企业生产)对外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增值税法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其对外投资的存货视同销售,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计税价格参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接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接受投入存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在所接受存货用于继续生产即作为存货管理(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且获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前提下,该进项税可以抵扣。
     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其投资资产经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记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差额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该投资行为发生在外资企业减免税期,参照相关减免税规定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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