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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利润汇出境外需要遵守什么政策规定?信息编号:18503 查看次数:3216 发布时间:2012/6/26 11:24:42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3:14: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外商投资企业应得利润汇出境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①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③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④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3)银行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将上月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汇出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通知》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4)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汇出手续时,应当按《通知》规定审核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情况。对于股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将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境外发行股票企业, 外汇指定银行应先为其办理股息、红利的汇出手续,然后将该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外汇局,由外汇局对企业 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行为进行处罚。参见“汇发[1998]29号”文件、“汇发[1999] 308号”文件和“汇发[2003]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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