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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如何合并纳税?


信息编号:18502 查看次数:451
发布时间:2012/6/26 11:23:11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6 11:23: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必须符合条件:
       (l)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关键)。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3)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4)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汇缴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即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各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5)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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