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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包括哪些内容?


信息编号:18499 查看次数:285
发布时间:2012/6/26 11:16:32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6 11:16: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证据交换主要包括下列四项内容:(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顺延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3)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组织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40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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