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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信息编号:18497 查看次数:286
发布时间:2012/6/26 11:14: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6 11:14: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同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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