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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陈述的案件事实不需要举证?信息编号:18489 查看次数:316 发布时间:2012/6/26 11:04:51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6 11:04: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对方当事人承认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入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念,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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