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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实无须当事人来证明?信息编号:18485 查看次数:229 发布时间:2012/6/26 10:58:27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6 10:58: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有六种证据无须当事人来证明,分别是:(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同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第(l)、(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仍需证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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