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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后起诉前,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了,该由谁进行诉讼?


信息编号:18401 查看次数:256
发布时间:2012/6/20 16:15:16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0 16:15: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进行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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