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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同,应该怎么告?


信息编号:18398 查看次数:569
发布时间:2012/6/20 16:10:04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0 16:10: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以二者为共同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弓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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