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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怎样?


信息编号:18301 查看次数:346
发布时间:2012/6/18 15:04:00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8 15:04: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的诉讼参加人中.所谓诉讼参加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主动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并依附于一方当事人,以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的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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