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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什么情形下无效或可撤销?


信息编号:18173 查看次数:277
发布时间:2012/6/15 12:55:48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5 12:55: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决议行使权力。上述决议一旦依法做出并生效,则变为公司的意志,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对股东关系重大,有关决议有瑕疵的,可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对其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内容瑕疵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瑕疵和违反章程的瑕疵:程序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瑕疵。由于公司权力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的决议能否顺利执行,直接影响公司行为的效率,而决议是否公平、合法也是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问题,法律规定对二者均要兼顾。公司法分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决议内容的瑕疵和程序瑕疵在法律后果上轻重有别,违反法律及违反章程的瑕疵从性质及后果上也不相同,本着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分别作了规定:(l)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任何股东认为有关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决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2)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会议招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3)上述决议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上有违反章程的瑕疵的,股东只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需由股东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超过60日的,股东便失去这一权利,法院不再受理该撤销之诉。股东在提起这一诉讼时,其应当持有公司的股权,即公司股东。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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