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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


信息编号:18143 查看次数:216
发布时间:2012/6/15 9:40:54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5 9:40: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1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参见《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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