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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信息编号:18109 查看次数:536
发布时间:2012/6/14 14:24:01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4 14:24: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参见《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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