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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商标申请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信息编号:17889 查看次数:1804
发布时间:2012/6/11 11:50:24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1 11:50:24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见(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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