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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再次提供担保吗?


信息编号:17480 查看次数:385
发布时间:2012/6/1 12:32:16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 12:32: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可以。根据(担保法)第51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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