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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的,出事了应如何分配责任?


信息编号:17478 查看次数:264
发布时间:2012/6/1 12:29:57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 12:29: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贵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参见(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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