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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拆除排污设备而造成损失,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信息编号:17466 查看次数:1682
发布时间:2012/6/1 12:16:21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4:48: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第85条还规定了排污方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参见(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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