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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房地一体主义”是什么意思?


信息编号:17464 查看次数:9417
发布时间:2012/6/1 12:15:11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4:47: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所谓的.“房地一体主义”,根据《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和第182条的规定,包含两项内容:(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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