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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了怎么办?


信息编号:17389 查看次数:314
发布时间:2012/5/31 11:18:56 最后更新时间:2012/5/31 11:18: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公司股东往往会面临不利局面。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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