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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信息编号:16848 查看次数:840
发布时间:2012/5/15 10:30:38 最后更新时间:2012/5/15 10:30: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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