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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基金。信息编号:14103 查看次数:1059 发布时间:2012/1/4 9:42:3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4 9:42: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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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代表委员: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基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 草案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金硕仁委员认为,这一条款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当前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大部分都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或批复中。如果这些规定和批复规定的范围可以的话,就应当通过这次修改法律将这部分内容确定下来。为此,他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率低,首先是因为没有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现在草案建立了保全措施,但允许启动的时间太晚,财产能转移的早就转移了。另外,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我国又没有建立国家救济制度,虽然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人民法院通过努力,想方设法筹款,建立人民法院救济基金,但毕竟是杯水车薪。建立赔偿被害人的救济基金,有利于保证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得到赔偿,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减少申诉上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保留救济基金对罪犯的追偿权,以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或者刑满释放后所获得的财产予以追缴偿还。这样既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此,陈舒建议在草案中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都应当主动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应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组织调解。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根据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的申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事实清楚的,当事人急需救治的,应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和相关事实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行审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优先赔偿给被害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法院追缴的判决申请代位执行。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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