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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信息编号:13849 查看次数:863 发布时间:2011/12/21 9:32: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21 9:32: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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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刑法明文 规定的几种特定交通工具; 2、客观要件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 性行为。注意对"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实际判断; 3、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注意本 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盗窃罪等的区别。 (三)如何正确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1)客观方面关键在于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而对此又应当考虑以下四点: ①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已经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中。 ②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 ③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如挪动一下航标灯的位置,灯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飞机倾覆;又如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以及将银元周期火车轨道上由大到小排列使火车倾覆等。 ④交通工具范围是有限的。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等5种。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刑罚处罚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6条 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处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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