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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信息编号:13847 查看次数:941 发布时间:2011/12/21 9:30: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21 9:30: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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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有:以驾车撞人、以制、输坏血、病毒血、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以向人群开枪以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如果是过失的,可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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