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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信息编号:13845 查看次数:1182 发布时间:2011/12/21 9:28: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21 9:28: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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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放火罪有哪些构成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如何正确认定放火罪? 1、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 标准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胁到公共安全,则属于放火罪;如果没有,则不以犯罪论处。一般而言,对独门独户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论处。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用放火、投毒或者爆炸等危险方法) 应当区分几种情况: ①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②为了杀人而使用了危险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对象,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论处。如在单独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某人家中的饭碗中投毒。 ③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烧的是他人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等,既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设施罪的要件,此种情形属于法规竞合,应当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四)放火罪的犯罪形态有哪些? 1、如何区分放火罪的预备犯与未遂犯? 认定行为是属于未遂还是预备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的实行行为。而"着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这种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接近了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构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二是这种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犯罪结果产生的性质,即如果不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而任其发展下去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三是这种行为与预备行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对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动作则是预备行为;开始点火,则属于已经"着手"。 2、如何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是否有未遂?放火罪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的,犯罪形态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一般而言,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放火罪在火被点燃已经开始独立燃烧时,行为人反悔并立即主动扑灭大火,属于犯罪中止或者其他形态或者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的既遂?理论都认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而不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故上述放火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对于危险犯和实害犯是否有犯罪中止的可能性?一般说来,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因为,犯罪形态是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一种静止状态,任何犯罪只有一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不可以相互转化的。而本罪的关键之处在于: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只是排除了犯罪行为的未遂的可能性,而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这种变化的,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 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扑救大火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所以这里有一个量的规定性,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数量,这种量的规定性影响着犯罪形态--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所以刚开始燃烧即被大雨浇灭则是危险犯的既遂,如果烧掉则是实害犯的既遂。如果按照部分学者的观点,被点燃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既遂,那么全部被烧掉则是属于何种形态?是否是既遂后的既遂? (五)放火罪如何适用刑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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