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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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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1 9:25: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21 9:25: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什么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本罪由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犯罪,除了本罪以外,还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手段也包括窃取、刺探、收买等。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实施犯罪行为。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还有:间谍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等。侵犯商业秘密的,因对象的不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窃取、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售、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根据高法《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规定:

    ①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对象为:秘密、情报。其他涉及到秘密的犯罪对象不含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②本罪与其他涉密犯罪发生竞合的,优先适用本条。

    主观认识: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秘级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上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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